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关系。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值得注意的是,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