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您说的这两个概念,不过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特殊工作和休息办法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需要加班的,需要经与员工协商,每日最多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律师您好: 我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乙方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运转工作制), 我原合同是常白班,现在单位给我又加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现在的合同是常白班运转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把我和厂长口头协意做的傢俱会计也算好了厂长也签过字了就是不发给我。我该怎样维权?请求邦助谢谢您要求回复。
综合工时制需要单位申报备案,是指一段时间内的总劳动时间。而标准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44小时的那种。
您好我们单位是在劳动部门有备案,单位是做服装的。我原来是长白班每天8小时延长一小时加班,单是厂长现在把我的劳动合同改成《长白班》和《宗合计算》两种计算法,把我和厂长另外口头协意做的木工活按计件算钱不发给我,有厂长批的钱单子在我这里。 要了好多次都不给我,我该怎样维权?请您指教谢谢您
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