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要看一下具体的买卖合同规定,确定其要求是否合理。
特别提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 ”) 将为您(亦称“用户”)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 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作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部分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限制、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形式提示)。 您一旦完成APP线上对本合同的勾选确认,本合同立刻生效,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 本借款为贷款人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优信项目合作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贷业务。您确认已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回租合同》、及《车辆抵押合同》,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向您发放租赁车辆的融资款项。您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支付您上述部分融资款项即租金。保证人同意为您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借款(借据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1 优信APP:指由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客户端,您通过该客户端软件选车、申请融资及享有相关服务。 1.2 还款账户:指您申请、使用本贷款服务,提供给贷款人到期扣款的银行账户(包含您开立在微众银行的电子账户)。 1.3 代扣还款:指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及相关费用而由您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您还款账户的开户行发送代扣指令,直接从还款账户划扣相应款项。 第二条 申请及信息授权 2.1 您须亲自通过优信APP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务必确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优信APP账号及密码等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您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借款业务,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您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授权贷款人向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查询、确认、取得并使用您的相关信息。 2.4 贷款人与您签订本合同尚不构成贷款人对您的授信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您当期信用及贷款人可贷款资金规模决定是否向您发放贷款。您在贷款人审核通过前查阅到的借据信息仅供参考,借据须在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经贷款人确认并生效。 2.5 若您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通过提供不实资料的方式,使贷款人误认为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理您的借款申请,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将由您及您的监护人承担,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提款 3.1 本贷款用途仅限于您归还凯枫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部分租金款项(融资租赁款减去人民币500元),不能挪作他用。 3.2 本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您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3.3 您不得利用本贷款从事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贷款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认定的风险时,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您对本贷款的使用。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 3.4 本贷款分为两笔借款借据(借据1、借据2)进行发放,借据具体信息以您在APP线上确认的电子借据为准。 第四条 利息 4.1 贷款期限内本贷款利息由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承担并向贷款人支付。 4.2 贷款人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计收利息至约定的还款日/到期日止。 4.3 您任何一期未在应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且应还款当日保证人未代偿即视为逾期,贷款人有权向您收取逾期产生的罚息。 4.4 本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以经贷款人确认的电子借款借据为准。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5.1 还款方式分为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性还款,最终还款方式以您在线上确认的电子借款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1)分期还款:您应在每期贷款的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金额,首期还款日期、还款日、还款金额以您提款过程中经您电子确认的电子借据为准。 您已充分理解并确认为实现您的统一还款日便利而可能出现的单笔贷款首期实际计息不足三十天或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2)到期一次性还款:您在贷款最终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应付全部金额。 5.2 还款方式分为代扣还款和主动还款: (1)代扣还款:您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您的还款账户,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代扣失败,任何逾期未清偿款项都将影响您的个人征信记录。 (2)主动还款:您可主动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3 在未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其他费用前,您不得注销您的还款账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您的还款账户,需经贷款人审批。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中进行代扣还款。 5.4 您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扣收《融资租赁回租合同》出租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租金尾款人民币500元。在未清偿本借款合同本金及相关费用前,您不得向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前述租金尾款人民币500元。 5.5 您在《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车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发生毁损或灭失或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您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从您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贷款本金。在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您可以用保险赔偿款支付贷款本金,保险赔偿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贷款本金的差额部分,由您支付且贷款人有权从您还款账户中扣除。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6.1 合同变更与解除 (1)贷款人有权按照国家政策等要求修改本合同中与您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和利(费)率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贷款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为尽责,贷款人同时按您提供的信息所列示的任一联系方式再行告知;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贷款人有权基于国家政策要求,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您在指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6.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行为无须征得您的同意。但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您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您任一期拖欠本金或其他费用; (3)您在履行与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您未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的行为; (5)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6)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您提供的全部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您超过14个自然日; (8)保证人违反担保条款约定或者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9)您及保证人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10)您在《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车辆出现以下事件: (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发生毁损或灭失; (2)、车辆GPS系统损坏、停止使用或您拒绝维修恢复GPS功能; (3)、未按要求对车辆投保、续保指定商业保险; (4)、未按要求办理车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5)、您擅自将车辆进行抵押或解除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抵偿等; (6)、您擅自将车辆在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 7.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您尚未使用的贷款; (3)要求您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所有费用; (4)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5)宣布本合同项下您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从您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或以其他合法手段追偿; (6)从您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您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7)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的征信机构、公安机关、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等提供您的违约信息;视情况公开披露您的违约行为;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如您对于借据1发生任一期逾期,您同意整个贷款视为违约,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通知后对借据2产生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您同意保证人收回车辆并处置,车辆变现后偿还保证人的担保代偿款及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费用范围详见9.2,下同)等全部费用,如有剩余用于偿还借据1产生的债务。 7.4 如您对借据2产生违约并导致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车辆变现后用以偿还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的代偿款及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您对借据2发生的违约,视为您对借据1发生违约,上述车辆处置价款如有剩余用于偿还借据1产生的债务。 7.4 如您对借据2产生违约并导致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车辆变现后用以偿还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的代偿款及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您对借据2发生的违约,视为您对借据1发生违约,上述车辆处置价款如有剩余用于偿还借据1产生的债务。 7.5 您任何一期未在应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且应还款当日保证人未代偿即视为逾期,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借据中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欠款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不在担保范围内。 7.6 您要求提前还款或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回租合同》,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金额的3%收取提前解约违约金。 7.7 您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事项中,将您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您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但贷款人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7.8 贷款人因向您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您承担。 7.9 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服务平台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 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借据2包含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提前解约违约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车辆收回费用、车辆处置费用等)。 8.2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8.3 当您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借据2(含提前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代为偿付借据2的欠款。 8.4 保证人仅对本贷款项下的借据2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您对借据2产生违约并导致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车辆变现后用以偿还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的代偿款及车辆收回、处置等全部费用。您对借据2发生的违约,视为您对借据1发生违约,上述车辆处置价款如有剩余用于偿还借据1产生的债务。 第九条 反担保条款 9.1 您同意为保证人为您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同时,您同意将《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租赁车辆,作为保证人为您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反担保抵押物。 9.2 反担保范围:保证人代偿的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提前解约违约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人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车辆收回费用、车辆处置费用等)及您未按时足额向保证人支付代偿款项产生的违约金等。 9.3 担保期限:您对代偿款项履行偿还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4 如保证人为您向贷款人支付代偿款项,您同意在保证人代偿后3日内足额支付代偿款项,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您同意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9.5 如您未按约定向保证人支付其垫付的款项,保证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回并处置《融资租赁回租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用以偿还您所欠保证人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保证人上述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您未按时足额支付代偿款项产生的违约金。 9.6 如上述租赁车辆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您所欠保证人相应款项的,您同意在保证人通知您的3日内补足全部款项,否则您同意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合同项下电子补充协议、电子借款借据或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您在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贷款人更新相关信息;贷款人就本协议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发送到您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中所示的任一联系方式,即视为已送达,因您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贷款人有权依本合同7.2条款处置。 10.3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电子补充协议(如有)、电子借款借据或附件(如有)已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10.4 管辖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3)若您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依据。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