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老板给的辞退单上的理由是试用期请假频繁,身体健康不适合工作,但是我只请了三次,一次是因为家里事儿太多忙不过来,请了一天,一次是回老家办理手续,两天,一次是因为怀孕有些健康问题,医生建议休息,请了七天。那这些可以作为不符合使用条件吗?
试用期里面怀孕的话,按理说公司是可以辞退的。公司只要随便找出一个你不适合岗位的理由出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