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试用期内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其补交。
翻看了一下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写明试用期时长,反而合同是从转正开始算起至一年的期限。因为是我先填写的基本资料,这样是否有漏洞。
只要有证据证明试用期存在(例如试用期单位向你发放了工资,考勤记录等),单位涉嫌试用期不签署劳动合同,你仍有权利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社保。建议尽快提出该要求,社保补缴是有期限的,可能过了一定期限,之前的社保恐无法补缴,具体期限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今天问了老员工,单位一直是这么签合同的,没听到任何人有异意,如果现在不解决的话,我可以等到合同到期去投诉吗?到时候还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和未算入劳动期限的试用期的问题吗?
没有,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