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二审判了,不知要不要再审

人事争议,2014.12我与某事业单位签了一份聘用合同,其中试用期12个月,2015年11月我查阅有关条款发现只有初次就业人员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才可适用12个月,其它人员试用期不得超过18O天。我之前办过个体,领过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就业),至于学历我是个人参加的自考(早就不是学生了,又如何谈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且判决书中提出我是2o14年6月拿了自考考的,但实际上,我于2012年6月取得专科考的。法院目的定我应届生。就这样法院仍然认定12个月合法,因为当地人事规定,如果不合法的合同就无法纳编等同白纸进垃级桶,且聘用单位应当签后15日内送审。结论无合同,无人事关系存在。劳动合同法便点亮了,更有其96条支持。问律师,问公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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