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你的诉求有问题,首先应确定你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占有权,请求现在占有人迁出。不是确定你是补偿对象。2.被告是现在房屋的占有人。
那此类案件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吗?因为当时法官表示可能不在管辖范内,只能协商或行政讼诉。
这好像和占房人关系不大吧,首先住建局确权给我了,占房人自然就走了。我们不是房产所有人,只看租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的话为什么住建局不能确权给我呢?希望得到有法律依据的回复哦。
1.若是普通的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限内,若遇到拆迁等提前终止合同,可要求补偿相关损失及搬家补偿。2.但你的情况是,该房屋是单位安排给员工居住,2004年你离开单位,单位自然有权利收回房屋而从新分配。这种情况下你将没有任何补偿。若单位没有收回而是被他人强占,你可以要求占有人迁出,恢复原装。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当地法院表示,可能不在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这样处理对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