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我们小区原来购房合同中明确提出14栋是会所,但现在开发商或街道将原本在外部的社区服务设施置换于小区内部,符不符合相关行政设施规划原则;此次置换未经过相关论证讨论,未向相关居民进行有效公示;公示时间只有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符不符合有关规划更改公示要求;且此次公示时间设置在春节期间,很多业主居民需要回家探亲访友等等,有没有影响到公示的有效性;此次公示的地点,现场公示中仅仅是14栋门口, 14栋门口并非交通要道和小区业主必经之地,位置偏僻,故很多居民业主对此一无所知,此次公示是否有效! 此次所置换之社区服务用房,并非仅仅用于紫金南苑业主,而是涉及周围多个小区,故将此社区服务用房置换到紫金南苑小区内部,应当征求周边相关小区居民意见并公示,例如应当征求银城东苑社区、胜利村一带等等居民意见,但此次公示仅仅限于现场紫金南苑14栋门口,故此公示符不符合利益相关原则的要求?开发商置换的公示期是2014.1.28-2014.2.13,而2014.1.31是春节,这个公式期间的选择是恶意的,尤其是对二期的业主。二期的房子是2013.12.27-2013.12.31集中交付的,公示期间绝大多数业主连装修都未开始。公示面对的对象不完全,此次公示是否无效!
我要回复 1
1 条记录 1/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