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问题
我方今年9月在南京通过网络联系,(通过传真方式和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在位于北京的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试验器材。总价值42000元。我方付款完成,货到后要求对方开票。于今年11月13号收到对方快递来的42000元的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发票。11月20日我们会计在电脑上验票成功。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今天收到南京国税打来的电话,说是北京方面发票作废了,要我们补七千多元已经抵扣的税款。今天打电话给对方,对方电话手机全部无法联系,据说老板已经失联多日。请问我们该如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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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志燕
2014-12-22
2楼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律师事务所王志燕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增值税是由厂家代国家向买家收取的,根据您的陈述,您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发票在当时也是真实有效的。现在发票作废,不是您的过错,责任应当由厂家承担。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志燕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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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c12
2014-12-22
3楼
请问如何减少我们的损失?现在国税要我们补交七千多元税,我们还如何减少损失?
fgc12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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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c12
2014-12-22
4楼
fgc12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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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志燕
2014-12-22
5楼
您可以将发票和相关资料拿到国税,向他们解释清楚。如果您确实已经交了税款,对于发票作废没有过错,不应该由您承担损失。国税应当找厂家索要税款。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志燕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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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c12
2014-12-23
6楼
fgc12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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