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纠纷

最近,我被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了。在法院传票及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发现,第一份证据是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另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物业管理费催交通知单”作为第二份证据。本人从未与此物业公司签订过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它能否仅凭这“催交通知”将我诉讼至法院吗?我应该是个不“适格”的被告吧?毕竟合同双方不是我和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不去法院参加开庭会有何不妥?若是去了法院又该如何应诉呢?特求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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