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年不给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时间太久,过了时效。
去年我也曾到市人社局咨询过,他们说以2008年为界。2008年新《劳动法合同法》出来以前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未强制规定单位要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问有这个说法吗?
即便存在劳动补偿也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