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我签名的借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同一单位的同事,与前夫及前小叔子相识多年,近日将我和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14万元 原告出据两张借条:一是2013年7月,前夫书写的借款11万,说是现金交付,没有打款凭证, 另一张是2015年10月,写明因第一张借条没还清,双方重新约定在2017年2月前归还 我和前夫在2014年5月已离婚 借条上没有我签名,我并不知道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和原告系一个单位同事多年,其间原告并未向我追讨 我能拒绝还款吗?一定要请律师吗? 其实原告款项并没有借给我前夫,而是前小叔子,因为我前夫是事业单位编制,原告认为更稳妥才让我前夫写得借条,现在小叔子也愿意站出来证明钱是借给他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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