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历时较久,如果一直按照协议履行,则表明承租人认可并且接受该事实。 主张相邻权利的应为团结户的实际承租人,团结户对于公共使用部分可以协商使用,但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该协议缔结人对承租房不享有权益,自然无权依据协议处分共有部分。对于缔约双方,则需要考虑缔约时的状况,考虑是否承担如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其他责任,不可因协议是否有效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