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首先,您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并且您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上单位与你已经连续订立了三次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单位于八月十五日通知你十六日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您好!要是单位降低工资标准,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苏律师:我能有怎样的经济补偿?怎样维权?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单位是违法解除吗?谢谢您,要求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