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你好,我父亲在六合一家单位工作。实际从2002年8月就在这家单位工作,但2002年8月至2004年8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社保是由个人缴纳。自2004年9月起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期劳动合同自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第二期自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第三期自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第四期自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到期。因我父亲于去年8月份心肌梗赛住院,去年9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后请病假至2016年1月底。2016年2月初到公司上班。现公司不愿与我父亲续签劳动合同,说是合同到期不续签无经济补偿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么?如果可以的话,应该怎么计算?是12个月的工资么?(工龄从2004年到2016年,合计12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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