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我是2011年10月到单位上班,从事的监控员岗位。合同到期时间是2017年9月。但是公司今年4月中旬号,跟我解除合同,理由说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夸大其词。公司安排我们每天上班12小时,每月工作240小时,如月大(31)就是252小时,严重超出了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每天不能超出3小时,每月不能超出36小时。而我们每月上班都超出了66小时到78小时。尤其是夜班,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的8点,要上12小时,并且没有任何夜班补助和夜餐补贴,而且12小时的夜班只安排一个人,叫我们半小时就要报一次岗各岗跟各岗互报,这都与我的工作程序无关,还有,我们上厕所或者夜里出现头晕等现象都没人替换我们,手机不能打也不给接,如打或者接听就罚款400。晚上还要求我们带头花,公司制定了这些严厉苛刻的规章制度来刁难我们,折磨我们。当时我和同事都提出抗议,它这是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损害身心健康。公司领导说‘’你们不干可以辞职,我就定了这个制度,谁违反了罚款你们3次就可以解除,有本事你们可以去告我”。气人啊!他们打着苏宁物业的牌子,以大欺小,以强欺弱,视国家法律而不顾。作为个体,我们要生存,这个年龄我们上有老下有小,工作也不好找,自己辞职什么补偿也没有,失业金也拿不倒。只有忍气吞声,无奈……况且由于长期夜班导致了我去年9月查出患有高血压,当时我和领导口头提出来要求换岗或者上白班,领导没有同意。上12小时一夜,我吃不消,况且因为身体原因(血压有180)怕出现意外,有时我只有去医院看病,医生开出了病假条,也建议我夜班不能上,另外夜班没有夜餐,我们只有自己带食品补充,12小时没有人替换我,下半夜会出现头晕,打瞌睡,或者把手机打开放点音乐听听来提提神,但是都很短暂性的,公司就以这样的理由有了3次跟我解除了合同。请问我可以维权吗?公司合理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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