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到公司10天的人,让我损失了2000……何处是公平?

劳动合同上面只写明了试用期月薪4000,转正后薪资根据考核评估确定。额外的薪酬制度,规定了销售主管,实际月薪由“底薪+个人提成+团队业绩X2%+生产力津贴”构成。而其中,生产力津贴,根据每月团队的人均产能计算。即(人均产能=团队业绩÷团队人力)。人均产能越高,则主管获得的津贴越高。(但是这个团队人力,薪酬制度写明是当月15日累计在职人力)问题就出在,其中有一个月,新进员工1号入职,试用期6个月,但期间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当月12~14号请了事假回老家,15号回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按照人事的要求写了离职申请,落款日期是当月15号,还加了一句,最后工作日期为当月15号…… 由此,计算当月的津贴时,因为将其算作在职人力,导致作为主管的我,津贴减少了2000…… 请问这种状况合理吗?同样的团队业绩,同样的努力,就因一个一共待了不到10天的试用期员工,团队主管就要减少2000的薪酬……这种情况下,我该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还请专业的律师为我指引一个明确的方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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