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