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朋友公司在2012年11月6日申请了一笔银行贷款,另一家担保公司对其贷款进行了担保,同时朋友用借来的三套房对担保公司进行了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朋友公司破产无力偿还,担保公司垫还了银行贷款,并于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抵押房产的执行申请,法院在2014年6月10日做出判决,要求三名用房产为朋友做抵押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非连带责任),请问大律师,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中,主债务人履行担保债务期限约定是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担保公司在201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做出判决,是否已超过三名用房产做抵押担保承担期限的有效期限?
限于案件了解有限,不对法院判决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