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需要进一步咨询服务,请回到微信后台选择“免费一对一”等服务。
大侠 好像没对三金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呢
您所谓的三金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就属于彩礼。当时以现金给可以现金主张讨回,如果是物品,只能要物品,物品不存在的,可以主张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