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尊敬的领导: 我叫丁敬学,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人,联系电话:18298061866.现向您们投诉南京市江宁地税稽查局周幇军涉嫌包庇逃税案犯、玩忽职守事。 因与南京市民杨XX因合伙纠纷诉至南京鼓楼法院(在审)。诉讼中杨XX为证明已缴纳的税赋向法庭呈贡了8张缴税凭证,应纳税额为363400元(证据一)。其中有7张为同一日期,且杨称只需按50%缴税,故引起我怀疑。经向市税务机关查询证实税单为伪造的(证据二)。后又经法庭调查发现有十张发票(证据三),其中八张与伪造的税单完全对应关联,另有两张发票(金额130万元)杨称与合伙项目无关,故税单未作为证据归入诉案。据此我即向税务机关举报:杨XX涉嫌偷逃税犯罪。 2014年12月贵局稽查负责人周幇军第一次电话约我面谈,我和两位小同志谈了事发经过。2015年1月6日再次应周电约,这次是周幇军与我谈。谈话中除问事情经过外,周问我:“是否愿同被举报人和解?他来做中间人。”我当即拒绝,并在第二天书面(特快专递)明确表达我的意见(证据四),并将我的代理人写给发包方曹总的信附上(证据五),明确告知线索和查清案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此后案件竟进入漫长的拉锯战,期间周幇军又四次找我谈话和五次电话争论。焦点是:1,我作为举报人怎知是假税单、假发票?2,偷税逃税是否存在、是否已涉嫌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公安机关?中间夹着:回填工作收益在谁手、有多少?借用楚高公司名义楚高的责任问题?有一份文件公章是假的,何人所为?然而假公章问题是税务机关能查的?周让征收科姓王的科长参与处理,问我:让被举报人补交税,同不同意?我答:我没意见,请按税法执行。周告诉我需补交40余万税加滞纳金约90万元。我问为什么不移送公安?周回答:“移送了,公安局退回来了。再说07年的工程时效有点问题。”1,工程结束是2010年,假税单和假发票的使用应在其后;时效是税务局能定的?2,如何确定被偷逃的应纳税额作为税务稽查应当比举报人清楚:首先要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合同、工程决算书、账册、会计凭证等),其次承揽方收入账册和银行凭证,两边对应无误;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论证才能确定应纳税计税额,通过税率计税得出应纳税额,这些都不是机密。而不能以被举报人单方或与发包方一起口头或随意拿些单据即可认定。拒不让举报人同时又是税赋实际承担人之一的我知晓税赋原因,理由竟是稽查秘密,这也太可笑了。收入总数、税额原本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合伙事务,是必须让我知晓的。被举报人为多占收益,瞒报收入扩大支出、不惜制作假税单、假发票,既损害举报人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不因经稽查局查办就变为国家机密,合伙人对税赋成因不能与闻?逃税责任不明确,竟要我与被举报人一起去补缴税,我让他给个书面的东西,并明确告诉他:我须通过行政诉讼来获取贵局对税额计算依据、证据是否合法、完整成链?我也能据此得出合伙期间营收总数。行为人的责任如何认定,罚金、滞纳金应有谁承担?两个多月多次讨要至今不给书面告知。充分证明周幇军等人宁可国家损失不征税也不愿让我知道合伙工程的真实营收。这是为什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 既已确认逃税达40余万元(且不论是否完全),占应纳税额的100%,依据刑法即已构成犯罪。作为税务稽查应当知道必须移送公安局经侦部门追查余罪和责任人。特别是假公章事涉刑侦技术,税稽部门瞎打探、打草惊蛇,让罪犯有了串供的机会。周帮军种种不正常的行为不得不让我怀疑:从一开始要我与被举报人和解到如今既确定逃税数额巨大、比例至高、手段恶劣(制作假完税凭证、假发票,并欲嫁祸于人),明知构成犯罪却以补税了结?当我追查税赋成因,竟宁可不征收也不出书面通知;还找出时效、找不到楚高公司、公安不收案等借口(楚高公司的法定代表尽管已七十多岁,周联系到在成都养病的他,立即返回老家将情况说明从网上发至周指定邮箱、再书面签字按指纹邮寄到税务机关)。确认逃税四十余万的嫌疑人仍然放任自由。今天被举报人拿出已补交的税单向鼓楼法院作证,(证据六);鼓楼法院民事庭从发包方调来尚不完整的数据业已与被举报人缴纳税单的数据相去甚远,至少证明所谓630万是虚假的。江宁周帮军等竟完全按被举报人自述的营收征税;且丝毫没有对逃税行为人的追究;同一笔税项既都用向楚高公司征收的名义却又分别开单由杨XX、张X补交。再问:这是为什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 结论是:既补交税款说明已查明偷税逃税事实仍不移送公安机关;说公安局不收案,有移送、退卷手续证明吗?作为税务稽查的专业人员周幇军已涉嫌包庇;历时一年仍未按常规查验发包方亚都公司、新源公司和被举报人杨XX的收支账目和票证,完全按被举报人自述的营收征税周幇军即涉嫌玩忽职守。 以上所述,全是事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有录音为证,虽不完全但可证明以上事实。在税局谈话他们也都有录音)。此件向市、区两级税务局和公安局、检察院、纪委呈报。此致 敬礼! 丁敬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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