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的《遗产分隔协议书》如下: 被继承人:王久 继承人:王美,被继承人大女儿 继承人:王平,被继承人儿子 继承人:王丽,被继承人小女儿 被继承人系自然死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各继承人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被继承人生前现金财产已于2004年分割完毕,为避免纠纷现就09年下发的被继承人工资补偿款、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以及未来发现和可能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和相关收益,各继承人达成此分割协议。 2,被继承人工资补偿款共计5500,王美和王丽共同分得2700,继承人王平分得2800。 3,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房,其所有相关权益归继承人王宁所有。 4,各继承人同意,继承人王美和王丽共同分得2700后,不再享有对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包括未来发现和可能产生的被继承人财产和相关收益权利的继承权。 5,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包括未来发现和可能产生的被继承人财产和相关收益权利的继承权归继承人王宁所有。 6,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继承人:王美 王宁 王丽(各自签名) 2011年3月2日
你好,从协议看老人女儿属于放弃了协议之后产生的财产。
建议带上协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因为协议中老人女儿也没有明确条款表示放弃继承权,那还有什么方法能够取得这次搬迁安置的房子份额呢?
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