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协议问题
以下为爷爷与叔叔签的协议(按原协议摘录),签订该协议时,爷爷的另外的一个儿子(父亲)和女儿(姑姑)并不知情。
协议中括号里的内容为我添加的备注,方便您理解,非协议本身内容
请问:此协议是否有效?房产证上是爷爷的名字,但爷爷奶奶的房子都是在婚后才盖的。爷爷奶奶现都已去世,作为爷爷的儿子和女儿,父亲和姑姑是否有权继承?
协议书
协议人:张三(爷爷) 住址 身份证号
协议人:张四 (叔叔) 住址 身份证号
张三(爷爷) 与 张四(叔叔) 为父子关系,为了明晰房屋产权关系,父将自建的房产权 原房屋产权号:宁谷私字第 号 变更为子女所有,并达成协议如下:
1. 张三(爷爷)自建的房屋为:1)砖木结构平房两房56.16m2
2)砖木结构平房两间42.96 m2
2.现房屋产权变更为:张三(爷爷) 取得砖木结构平房两间42.96 m2;张四(叔叔) 取得砖木结构平房两间56.16 m2
3.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接 年 月 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协商使用。(根据我父亲的土地证上显示,爷爷的56.16 m2的房子在我父亲的土地上)
4.房屋产权变更后,协议人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赡养义务和享有继承权利。(爷爷一直与我父亲同住在村子里,两家挨着,一直是父亲照顾爷爷奶奶,叔叔住在小区里,未与爷爷同住,且一年只回来几次)
5.其他条款: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人签字后生效。
协议签字人:张四(此处按了手印)
张三(此处按了手印)
协议由江宁法律服务所起草(此处盖有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 章)
经办人:****
20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