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孙翌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对方确实存在逃逸的前提下,若您这一方与对方的调解已达成书面结果或者在公安机关有相应的笔录,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若未有书面的材料存在,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变更当初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到微信后台报名免费代办或免费一对一,指明需要我的服务,就有与我见面免费沟通的机会。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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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官方了。不太明白!!!除了诉讼就没有其他办法?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 江苏李安祥 律师事务所万樾莉 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的问题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索赔,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将驾驶人员、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对可能构成伤残的,可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可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未构成伤残的,通常索赔项目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以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