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律师事务所石荣王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请问具体是什么损失?和具体的事实? 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延伸服务,您可以到微信后台报名免费代办或免费一对一,指明需要我的服务,就有与我见面免费沟通的机会。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律师事务所黄静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您好,是可以要求追偿的。依据为:《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0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上分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延伸服务,您可以到微信后台报名免费代办或免费一对一,指明需要我的服务,就有与我见面免费沟通的机会。
谢谢帮助
您好!我是“南京律师团”成员律师事务所黄静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不用,应该的。
在实践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可以去追偿的。一要看损失的具体类型;二是看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是如果从工资中扣除的话,还有数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