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问题咨询

2000年我给人担保农村信用社贷款7.8万元用于其租赁镇政府集体资产厂房办厂,2001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无力偿还,后来几年均由本人偿还银行利息,并偿还部分本金,至2011年剩余本金2.3万元,2011年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我,经法院调解,待厂房所在土地开发收益后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本贷款。至今未给我判决书。2014年法院在没有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扣除本人银行卡里存款6.4万元。2015年本人找到负责处理此事的执行庭某庭长,要求提供合法手续,其表示手续不全,无法提供,并拿出5000元归还给我。 请问法院行为是否合法,我如何追回我的资金。是否要立即起诉原贷款人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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