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案件成败


任某甲与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案件成败

承办律师:王伟

一、案情简介

201374,任某甲经其老乡任某乙介绍至南京市小行医院郑府山庄附近的二层楼体的建筑装饰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82914时许,任某甲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任某甲听信任某乙,认为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下称丙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包人,任某乙受丙公司委托聘用任某甲,故任某甲与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丙公司应当对任某甲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任某甲将丙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二、代理经过

被告丙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所王伟律师为其依法维权。王伟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认真研究证据材料,亲自走访涉案建筑工程,详细询问被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情况。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王伟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阐述被告方辩解意见。

一审法院开庭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仲裁委仲裁决定书,用以证明该案已经仲裁;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证人任某乙与被告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任某甲在被告丙公司工地上工作时受伤;4、证人任某乙证言,证明涉案建筑工程系被告丙公司委托任某乙所做,任某乙与丙公司系劳动关系,任某甲由任某乙聘用。

王伟律师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原告提供劳动关系的工地上的工程并非被告所承接;2、被告从未聘用原告从事木工工作,故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伤与被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本案,第一,原告主张所工作的工地系被告所承接证据不足,即使该工程系被告所接,也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原告所主张系被告聘用原告无任何证据,根据证人任某乙的证言,原告系证人任某乙聘用,且任某乙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四、判决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费》第六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甲要求确认与被告南京某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