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内被侵权(牙齿断裂),如何获得赔偿?


承办律师:

李成龙、马先军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0日,南京市××××小学一(1)班彭某与二(2)张某,在听到上课铃声后往各自教室跑去。在双方跑步前进的过程中彭某将张某绊倒,致使张某双膝跪地,下巴正面着地,磕伤大门牙及门牙右边牙齿一颗。

值班老师李某发现情况后对张某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处理与情绪安抚,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简单的了解,并及时联系张某的父母。

张某母亲叶女士得到通知后,及时带领其到南京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089.5元。在医疗的过程中叶女士发现,对于张某的伤情不仅需要前期的医疗费用承担,张某成年后还将有大量的后续医疗费用产生。如何获得足额的侵权赔偿这件事给叶女士造成了不小的烦恼。

叶女士首先想到的是到学校找学校老师、对方家长商谈赔偿事宜,但是经过反复磋商并没有获得叶女士想要的结果。

经过和丈夫商谈遂决定向南京律师团寻求帮助,经过和众多律师的沟通后,南京律师团决定委派李成龙、马先军两位多次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代理叶女士提起诉讼。

代理经过:

李成龙、马先军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接待叶女士、张先生,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

由于张某需要继续在南京市××××小学就读,叶女士、张先生考虑到孩子的受教育环境暂时不主张追究学校责任。但是对于追究彭某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叶女士、张先生坚持主张。

根据叶女士、张先生的要求,李成龙、马先军律师提供了两个诉讼方向,即一次性解决与此案判决后另行起诉,并很据叶女士、张先生的选择提供出证据清单、整理证据材料。

为及时获取赔偿,张先生2015年1月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2015年3月2日张先生接到法院传票,法院通知此案将于2015年3月11日开庭审理。

在2015年3月9日本案主审法官通知将于2015年3月10日进行一次调解,为获得理想的调解结果两位律师积极与叶女士沟通赔偿金额,并制定谈判策略。经过3小时的谈话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只好决定准时开庭。此次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是主审法官已经掌握了双方的心理底线,在开庭过程中再次进行了调解,双方都进行妥协后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一、责任认定,在此案中认定被告承担责任大小是争议焦点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由法官根据双方对事发现场的描述作出裁量。

二、赔偿数额认定,在此案中关于后续医疗费的数额是争议焦点。这项赔偿数额需法官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以及牙齿治疗频率、每次承担费用综合作出裁量。